(一)贯彻执行统计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区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,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;研究拟订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,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。
(二)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,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,协调管理各街道(镇)、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,审核各街道(镇)、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、调查方案和调查制度。
(三)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和区情区力普查工作,搜集、整理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;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。
(四)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区基本统计资料,向区委、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,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
(五)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,组织、指导和协调各街道(镇)、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。
(六)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建设和实施统计单位登记制度。
(七)组织指导全区统计教育、统计干部培训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;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。
(八)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,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区外交流和合作,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。
(九)承办上级统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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